莱卫监字﹝2011﹞24号
关于印发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党小组:
现将《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政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政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对因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