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单位概况 | 政策法规 | 卫生信息 | 卫生标准 | 网上办事 | 培训园地 | 党群工作 | 举报投诉|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大众健康的忠诚卫士!
热情服务 严格执法
单位概况
政策法规
卫生信息
卫生标准
网上办事
培训园地
党群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 莱芜卫生监督网 >> 党群工作 >> 党务政务公开 >> 正文 请双击滚屏阅读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24

莱卫监字201124

关于印发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党小组:

现将《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政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政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对因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 相关文章: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情况通报制度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市所组织职工赴西柏坡参观学习
    市纪委检查市所党务公开工作
    坚定信念 凝聚力量 市所开展建党89周年纪念活动
    市所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莱芜市共青团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精神
    情系同胞  爱心奉献 市所职工踊跃为玉树地震灾区捐款
    市所组织职工收看反腐警示电教片
    目标上墙 日记入册 我所扎实推进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深化政治学习   强化大局意识
    市所开展“一人一瓶水 爱心送旱区”活动
    学先烈讲奉献 市所女职工欢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踊跃参加无偿献血 奉献爱心展示风采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4-2006 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电话(Tel):5606325 办公电话:5606329 5606019
    单位地址:莱芜市花园北路007号
    E-mail:lwwsj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