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卫生系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会议上的讲话
卫生部部长陈竺
(2009年3月2日)
同志们: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贯彻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刚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精神和主要制度作了精辟阐述,对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法律制度,把握要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如何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律,是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宗旨是保护人民健康,赋予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重要使命。食品安全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顺关系,把握大局,深入领会《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积极行动,转变职能,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第一,出台《食品安全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键康是人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暴露出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仍很突出,尤其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食品安全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我国的形势下,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敏感,不仅关系食品行业发展,甚至影响整个“中国制造”的声誉和中国的国际形象。胡锦涛同志指出,越是困难时刻,越要关注民生。食品行业覆盖面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尽快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不仅能够直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能在促进就业、调整结构、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法》的公布,从法律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食品安全法》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我国1995年实施《食品卫生法》以来,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依法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汲取去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在法律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的协调统一。明确了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问责机制。总之,《食品安全法》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明确的职责分工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认真学法,全面理解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监管体制,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具体来说,《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六项主要职责,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掌握这些职责所包含的任务和要求,全面履职,勇挑重任。
(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律确立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和定位。新的“三定”规定也明确了卫生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强化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检验和评价,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建立为风险评估提供足够技术能力的实验室网络、信息采集和分析网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网络。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评估工作,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成立高水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在对已知和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能力,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提供基础。
(三)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责任追究任务,各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应急预案仍然需要卫生部门协助政府制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事故发生前应加强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同时应建立部门协调、信息通报、事故善后处理、整改督查回访等制度。
(四)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规定了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跟踪研究掌握当地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建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顺畅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确保需要省级或卫生部统一公布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权威发布。各地还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广泛发动公众关注、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力争食品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
(五)负责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责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掌握标准制定的流程和标准制定应该考虑的因素,一方面对需要制定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梳理,并尽快制定标准的制定计划,另一方面还要积极研究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和要求。
(六)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依照法律规定,卫生部负责对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评估和批准,批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负责制定食品检验规范和资质认定条件。我部正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许可规定。
同志们,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这六项主要职责,既是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长期以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肯定,也是人民群众对卫生部门寄予的高度信任和重托。我们必须全面分析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按照今年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的重点、思路和方法,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群众对卫生部门的信任,紧跟政府职能调整工作的步伐,从卫生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综合监督的职责出发,增强综合协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职责,理清思路,落实责任,抓住《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卫生部门的各项职责。
三、总结经验,深刻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形势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根本,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加强食品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卫生标准,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二是坚持以改革为主导,建立了从县、地(市)、省到国家四级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及执法监督体系,拥有一支10万人的卫生监督和20万人的技术支撑队伍,改善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提高监督执法能力。三是坚持以科学为基础,建立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食品卫生监测报告制度、食物中毒网络直报系统和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制度。四是坚持创新思维,改革监管模式,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五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布食品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公布食品卫生信息,发动群众参与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可以说,我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工作中,尽职尽责,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管理机制,为食品卫生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部自去年9月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以来,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了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事件处置工作。二是联合工商、农业、质检等九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任务,正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阶段的各项工作。三是部署《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启动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目标。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拟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配套制度,筹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启动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时间短、经验少、人力不足、制度尚不完善,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中央和地方改革进度不一,造成过渡期间工作上下不对口。各省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完全批复,有的虽已批复,但具体的改革也尚未启动。上下不对口造成工作部署贯彻不及时、落实力度不够、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二是各级卫生监督队伍面临职能调整和职能转变的挑战。食品卫生监督队伍是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基层卫生监督人员最关心卫生监督队伍的走向和归属,岗位调整、人员编制、执法队伍能否做到统筹资源、综合执法等现实问题。三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职责难落实。目前承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较多侧重传染病防控,对这两项工作缺乏足够重视,不同程度存在经费缺乏、人员不足、设备落后、业务萎缩等问题,目前仅个别省份具备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离《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相去甚远。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能否真正落实,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能否真正做好,各省要高度重视,尽快拿出有效措施,克服困难,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做好准备。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很严峻,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加上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无序,企业诚信意识淡漠,不法分子见利忘义等多方面原因,一些食品行业长期存在“潜规则”问题给消费者健康和行业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威胁。这些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健康权益,也阻碍了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国际声誉。总体上说,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时刻提醒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告诫我们不容许有丝毫放松和懈怠,鞭策我们必须着力解决重要问题和复杂矛盾。
四、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难得机遇。当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任务是:以完善体制、机制为核心,积极推进地方机构改革,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整合资源,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加快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和事故查处体系建设。
(一)改革创新,尽快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根据国务院部署,目前已有大部分省份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同意,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改由卫生部门管理,取消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新的部门“三定”方案正在抓紧制订过程中。《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各地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的部署安排,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改革创新,促进职能转变,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和专门队伍,充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监督力量。各地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大部门、大卫生原则,大胆探索,整合机构,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要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避免职责交叉和模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减少改革的行政成本,充分依托现有的卫生监督队伍,发挥包括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内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势。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要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发挥抓手作用,加强考核评估,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落到实处。要健全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查违法违纪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统筹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法》为了体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在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基础上,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发布、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重大事故处置"五个协调统一。要做好这五项工作,必须下决心、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体系,充分利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有资源,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各级医疗单位要落实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并将合理规划,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分中心。各省要结合本省实际,发展有特色的评估项目,不求大而全,但要小而精,要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技术仲裁能力,能够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为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贡献力量。三是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要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全面完整的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四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体系。要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应急措施、事故调查、卫生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要在现有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尽快组建一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这支队伍不仅要包括从事食物中毒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人员,也要包括能够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还要与医疗机构建立畅通的协调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病人能够及时救治。五是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建设。我部正在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筹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机构,亟需引入食品科学、农业、化学、工艺、环境等多学科、多领域广泛的人才。希望各省能够发掘推荐一批人员充实现有标准专家队伍。各省要加强能力建设,要培养一批了解国际食品标准、熟悉国家标准、能承担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尽快承担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力时机,争取编制、财政、规划等部门支持,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队伍发展、能力提高、经费支持等各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三)精心准备,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与原《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体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及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改善。为推动《食品安全法》实施,各地要做好充分准备。一是要加快地方配套法规制修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新规定和新职能,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有些法规规定不再属于目前职责范围的,要认真处置,该移交的移交,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目前国务院正在制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各地也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地方配套法规建设。二是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今年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清理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加强跟踪、研究和转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调整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科学性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加大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三是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专门培训,使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向企业大力宣传,不断强化企业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增强企业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理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食品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宣传食品安全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形成整顿合力。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今年2月印发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今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我们要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机结合,按照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形成整顿合力。一是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将整顿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任务分解到各个环节、各个监管部门、各个工作阶段,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时限、考核指标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到整顿工作组织领导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整顿工作的指导、评估和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工作方案,对各部门、各环节的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整顿工作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工作效果不显著的部门和地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马虎、走过场、流于形式、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建设,根据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分析,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补充到管理制度中,增加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要加强整顿工作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 同志们,食品安全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牢记党的宗旨,狠抓《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这部法律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买,开拓进取,不断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