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自觉向我所提出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自2006起不再进行具体通知,校验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三、办理校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评审不合格;
(三)不符合登记的许可事项;
(四)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检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省级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派出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申请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按程序审批。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