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申请人应在开业前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许可证换证或复核期限: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3、放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4、食品卫生许可证大、中证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小证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5、其它许可证的换证或复核时限依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许可证换证或复核申请要求:
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自发证日期满1年(公共场所满2年),持证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或复核申请。
2、生产经营者如有遗失、损坏卫生许可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凭有关 证明立即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发新证。如变更地址或生产经营范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3、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证及副本。
4、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卫生许可证。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卫生行政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2、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所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业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