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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发证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一)告知: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监督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时要求申请人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承诺: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提供材料,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三)申请登记:卫生监督机构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一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审核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具体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后,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材料转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发送有关监督科室。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监督科室在收到材料三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审查,填写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并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1)生产经营现场达到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由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
(2)生产经营现场不符合许可证发放要求的,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由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后,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
(3)生产经营现场达不到许可证发证要求但可以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出具整改意见书由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后,监督员和监督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交法制审验科。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三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申请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在收到材料二日内进行审查签字并将材料转交法制审验科。
(四)法制审验科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将材料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发证
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卫生监督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收费根据《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不予批准的申请项目,制作《卫生行政许可不予批准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监督人员送达。
变更与补证
(一)持证相对人变更或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中的类别的和另设分厂(分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需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址卫生审查意见书和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后作出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二)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卫生监督部门具函说明后申请补发。
缴销或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缴销或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一)超越管辖权限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手段骗取的卫生许可证;
(四)逾期未办理年度校验或换证的;
(五)自行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年度校验或换发新证时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卫生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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