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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莱芜市中小企业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根据莱卫监〔2008〕21号文件要求,我市于4月中旬至7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急慢性职业中毒”为主题的中小企业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生产、销售、使用或产生有机溶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35家,其中市直11家,两区共计24家,作业场所存在的毒物有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酚、硫化氢。

    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卫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莱卫监〔2008〕21号文,对我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建立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制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控制、消除急性职业中毒隐患的其他措施等。4月10日起市直及两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辖区化学品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企业,督促企业开展了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4月20日6月30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对煤矿、化工、纺织、建材、冶金、塑料制造、印刷、造纸等重点行业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35家,对存在职业中毒隐患的2家用人单位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可以看出: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均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制定了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但同时也存在着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差,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频次不足,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检测能力偏低,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能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等问题。对检查暴露的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了整改意见书30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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