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监〔2008〕33号
关于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自2005年实施以来,多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能够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产品标签说明书,但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规范,误导消费者,扰乱消毒产品市场秩序,且屡屡被外省监督部门查处,影响我省消毒产品的整体形象。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决定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对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洗液、湿巾、卫生湿巾、卫生巾(护垫)、面巾纸等卫生用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的规范性,消毒剂、消毒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及含量、杀灭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等内容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是否一致,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宣传疗效,必须标注内容是否标注,卫生许可信息是否有效,生产企业信息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一致等。鉴于抗(抑)菌洗液类产品标签说明书普遍存在不规范情况,应加大对该类产品的检查力度。
二、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5月1日至5月30日。
1、企业要认真对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对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逐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标签说明书要予以销毁,重新设计印制。
2、将本企业所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一式两份送当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存档,新设计印制的标签说明书要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并存档。
3、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向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保证书》,限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改正时间。
(二)监督检查:6月1日至7月30日。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企业报送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审查,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帮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改正。
2、对未报送标签说明书的企业,要到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的,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新设计印制标签说明书的企业,超过《保证书》限定改正时间仍使用不合格标签的,要采取严厉行政处罚。
4、对商场、药店、饭店宾馆、医疗机构等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发现外埠的不合格消毒产品,要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发协查函。
(三)省所督查: 8月1日至8月10日。
省所组织人员对市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三、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市,维护我省消毒产品的良好形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对辖区内的全部生产企业检查到位,对有违规记录的企业重点检查,同时重点抽查医疗机构、宾馆饭店、药店、超市等经营使用单位。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
(二)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8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消毒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报我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并将所有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送我所存档。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599939
E-mail:sdjdcr@126.com
附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