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监[2008]62号
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55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切实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的部署安排,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管理办法》
各市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的宣传,督促各放射工作单位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
二、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为做好全省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卫生厅确定由我所负责组织省直管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他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专业特点,选派或聘请熟悉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师资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培训档案。
三、切实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不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我所将组织对各市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四、认真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一)省级《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范围包括:
1、省直管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2、省级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
3、从事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的放射工作人员;
4、从事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油田测井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市级《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范围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由各市监督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按照附件“放射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填写说明”编号。
(三)各市卫生监督机构务必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情况,填写好“放射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报职业卫生办公室。
联系人:李炎;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
邮编:250011;
电话:0531-85599938;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