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监〔2008〕71号
关于开展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和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加强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为和消毒产品市场秩序,提高餐饮具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08〕6号)和《关于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定于9月24日至28日开展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检查潍坊、东营、淄博、莱芜、临沂、日照、济宁、菏泽8个市,每市驻地和一个县(市)抽查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2家、餐饮具消毒服务需求单位1家,抽查消毒产品生产单位2家(消毒剂1家、抗(抑)菌产品1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1家。
二、督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各市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检查工作汇报;
(二)检查各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查阅有关档案、执法文书、工作记录等资料;
(三)根据各地提供的被监督单位名单,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
(四)依据有关《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检查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效果验证报告、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重点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仓储条件、生产记录、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内容;
(五)反馈督导检查情况。
三、督查分组
此次督导检查分4个组,由省所和部分市所领导带队,每组成员2名,其中省所1人,抽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骨干1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省督查组的工作。
(二)督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移交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查处。要注意收集此次行动的典型经验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等资料。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写出督查总结,交省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