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监〔2008〕80号
关于开展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贯彻省所《关于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核查、退回制度的通知》(鲁卫监[2008]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对省级许可发证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随机抽取4个市,每个市抽取3-4个企业。
企业类别包括: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
二、时间安排
2008年10-12月份。
三、检查内容
调取被抽查企业的许可案卷,现场检查时由抽查人员重点核实:
(一)许可信息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包括单位名称、生产加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质、许可项目等内容);
(二)现场量化评分表(或现场审核表)中的关键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三)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四)其他影响卫生许可的因素。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省级许可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今后我所将不定期对省级许可企业进行许可后的监督抽查。望各市监督机构按照各类卫生许可的监督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每年的监督抽查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卫生监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经资料核查或现场抽查发现与许可事项不符或其他失职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