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莱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市某小区内一卫生室,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地点,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该门诊的部分药品、器械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