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市所监督四科在日常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实行“四项制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办理了多起卫生违法案件,所办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一是实行执法前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讨论制”。在开展每一次相关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前,总要组织全科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共同讨论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事实所违反的条款及处罚的依据。确保了在执法过程中,能做到心中有数,检查全面,所查问题在文书书写过程中能紧扣法律条文,且重点突出。二是实行执法过程中搜集证据“严谨制”。在执法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按照卫生要求认真检查,对存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用现场检查笔录、录音笔、数码相机等取证工具,尽量使所搜集的证据不仅有现场笔录、书证还要有视听资料、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实行处罚“约谈制”。对处罚的每一位当事人,在给予处罚的前夕,均邀请其参加约谈,让当事人明白处罚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处罚存在的看法,履行处罚存有的困难。如果被处罚人能及时认识到自身存有的违法事实,能按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实行处罚后对被处罚单位进行“回访制”。当事人在履行处罚决定后,监督员将及时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适时的提出合理性建议,给予技术上的帮助,使当事人由违法者转换为自觉守法者,让“两好一满意”在卫生执法中得到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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