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卫生监督结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省卫生监督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实际状况,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全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是在日常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基本卫生设施齐全、规范运转情况、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及标识、空气质量、微小气候、近期是否被举报投诉等7个重要的卫生指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员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全部合格的给予良好,1-3项不合格的给予一般,4项以上不合格的给予较差,根据综合评价结论,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同时向社会公示责任卫生监督员编号及卫生监督投诉电话。公示表填写完毕后,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入口处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自本次检查开始下次检查时方可由卫生监督员加以更换,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允许,禁止摘下。
此项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10月底),第二阶段为自查及指导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0日),第三阶段实施阶段(11月11日—12月20日),第四阶段为长效管理和总结阶段(12月2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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