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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属于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山东省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1996年9月26日)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9月6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上一个文章: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立法权归属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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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药膳及其广告宣传进行监督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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