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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受理、审核、出证及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广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三、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412室,联系电话0531—85599926。每份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并装订成册。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可于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当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并排平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四)发布医疗广告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需提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文件。
    (五)不属于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但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具体疾病名称的,以及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需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又件。
    (六)冠以“红十字(会)”名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的批复文件。
    (七)发布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美容专业的,应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山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涉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八)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受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处罚的,须同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报告。
    (九)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于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件寄至审查机关备案,如不按时备案,我厅将视情况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四、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1.申请表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等内容的填写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校验有效期分一年和三年两种,校验有效期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时间一致。
    3.发布媒体类别:在拟发布的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4.广告时长:影视时长和广播时长应分别填写,如有多个影视样件或广播样件,也应分别填写相应时长。
    5.经办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应根据申请者情况如实填写。
    6.法人代表签名要求手签,盖章或打印无效。
    7.申请日期应填写当日申请日期。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医疗机构情况: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拟发布媒体种类:在拟发布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3.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多个样件不可重叠粘贴,必须加盖骑缝章;每个样件均须注明拟发布媒体类别,如同一媒体有多个样件,应注明××样件1、××样件2,依次类推。
    (三)医疗广告样件内容:
    1、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其中前6项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所有样件都应注明医疗广告审批文号所在的位置,即在样件显著位置注明“鲁医广()第××号”或“鲁中医广()第××号”字样,字体大小应是大于广告内容的最小字体。
    3、影视样件应详细注明背景画面、字幕、幕后配音、背景音乐、时长等相关内容,背景音乐需注明所用音乐曲名。
    4、影视或平面广告样件不得出现与医院内容相关画面,如医院背景、候诊室、仪器设备、医生、护士及其他人物形象;不得出现英文、拼音或其他语言文字,不得出现乘车路线;不得出现健康热线、康复热线等字样。
    五、医疗广告的审查与公示
    (一)登记机关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前需首先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登记机关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副本)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名称、机构粪别、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诊疗科目需填写到二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时通过校验,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涉及的内容需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专项技术准入的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3、医疗机构三个月内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4、医疗机构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再次申请的,期限需满一年。
    5、一年中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次数不得超过3次(含3次),并距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
    6、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逐页盖章确认,并注明确认时间。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填写要求及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核实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和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的相关记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 0个工作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公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1 5个工作日内由在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通报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一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
    六、医疗广告监测
    全省实行医疗广告月监测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监测媒体至少3家,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监测影视媒体时段至少2个,每个时段不低于1小时。对监测情况详细记录、汇总,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各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全市情况,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七、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理与公示
    (一)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篡改审核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结果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相应分值的不良执业记分。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相应分值的不良执业记分。
    (三)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诊疗科目处罚的,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且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名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全市医疗广告处理情况,每月10前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六)违法医疗广告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监测及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一年不少于4次,并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示,同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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