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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东省卫生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鲁卫法监字[2006]1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安全。
   
    二、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做好许可工作。医疗机构新开展放射放射诊疗项目,必须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再到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按《规定》要求,凡是拟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及按《规定》第十一条要求,需由我厅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就按要求整理相关材料后报我厅进行许可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从山东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wsjd.gov.cn)。
 
    在《规定》实施前,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整理相关材料,于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三、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按照卫生部要求,我厅统一印制了部分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有需要的单位可与其联系。
 
    联 系 人:曲立美
    联系电话:0531-85599923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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