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卫法监字〔2011〕10号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现将《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原材料等)和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如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分布、程度、接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情况等),同时,与体检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书或协议书。体检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要求确定其体检项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劳动者个人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的,体检机构也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认真、如实、规范地逐项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单位名称、体检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总工龄、接害工龄、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职业史等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确认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体检机构可以协助确认。
第七条 体检机构在体检前,应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发现缺项的应要求其立即补正,填写内容完整者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时应核对劳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体检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体检,将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
第九条 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必须将职业健康检查表递交体检机构审核,若发现缺项、错项的必须立即补检或纠正。体检项目齐全者,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及医学处理意见。如有体检项目异常,可能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但尚不能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的,体检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劳动者进行复查。
第十条 体检机构应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由主检医师作出体检结论并核实,审核医师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发,并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体检中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出具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填写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报告单,报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应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签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持一份,体检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计汇总本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2.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协议)书(样例)
3-1.职业健康检查表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4.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
5-1.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5-2.职业禁忌症告知书
5-3.可疑职业病(职业病禁忌症)报告表
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格式编制规范
7.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
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危害因素类别统计)
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1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